蒙冤十年死刑犯无罪释放 称认罪是因被打得要死 (2)

录入时间:2008-1-26 9:51:00    点击:381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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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错:山西省检察院行动迅速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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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郝跃伟与副处长王小燕、助检员刘艳芳到汾阳监狱提讯一名服刑的申诉犯人。在提讯过程中,汾阳监狱的工作人员对他们说:“郝金安入狱后不断申诉,乡宁县公安局曾经来提讯,说抓住了真凶,但是几个月了也不见动静。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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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我的第一感觉就是,郝金安的判决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我们当即要求监狱提供判决文书,并询问有无申诉材料。监狱工作人员一面安排复印了全部判决书,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一份郝金安近期的申诉。”郝跃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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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机关,郝跃伟亲自审查了郝金安的判决书和他的一些申诉材料后,认为原案处理证据严重欠缺。紧接着,又向乡宁县检察院核实真凶是否抓到。得知牛金贺与张广荣已抓获,查明张保欣已死亡,还有一名案犯在逃。2007年4月12日,山西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通过审查提请对郝金安抢劫案立案复查,分管副检察长梁权立即批准立案复查,并同时向当时的检察长崔伟汇报。崔伟要求,选派得力人员,组成专案组,抓紧时间,尽快复查。之后,由梁权、文晓平两名副检察长负责,由控申处长郝跃伟、公诉二处副处长李晓玲、公诉二处检察官宋晋民、王方、周柳荫组成的专案组成立。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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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缩短办案时间,在复查时,办案人员放弃了休息,加班加点,于2007年4月25日将案件复查终结,认为原案对郝金安属于错判,郝金安没有犯罪行为,应予纠正。4月29日,案件移送公诉二处。4月30日,公诉二处提请院领导决定向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建议。“五一”长假期间,办案检察官宋晋民、王方、周柳荫放弃了休息,进行阅卷,从5月8日至5月14日短短的一周时间里,又先后到临汾、乡宁、汾阳和河南省调查取证,行程数千公里。2007年5月14日,山西省检察院向山西省高级法院发了《关于建议再审郝金安案件的建议函》,崔伟和文晓平亲自与法院协调。5月15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决定对郝金安一案再审。5月30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向郝金安送达了再审裁定。在纠正郝金安错误判决中,山西省检察院从案件发现到提出纠正错案的再审建议,只用了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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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案件复查过程中,山西省检察院不仅在法律上为郝金安寻求公正,而且在生活上也给予郝金安关心。为了案件尽快办理,院领导多次与法院协调,督促尽快开庭审理,为了保障郝金安的合法权益,还联系了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万忠为郝金安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做郝金安的代理人。2007年12月18日,郝金安被接出监狱,住到了山西省一○九医院,一方面接受检查治疗,一方面等待开庭审理。在郝金安住院期间,专案组人员多次到医院探视,给予关怀,使得郝金安对山西省检察院充满感激之情。2008年1月10日,记者在山西省一○九医院见到郝金安,郝金安动情地说:“从良心上讲,检察院对我不赖,尽到责任了。特别是小宋(宋晋民)和小王(王方),家里孩子那么小,为我的事跑了一趟又一趟,挺感谢他们。”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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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冤案何时不再重演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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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冤狱,终于昭雪,法律最终给了郝金安一个公道,还了郝金安一个清白。目前,郝金安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郝金安有望得到国家赔偿。所有这些,让我们在这个寒冷的冬天感到了一丝温暖。但是,对于郝金安来说,十年的宝贵时光一去不复还,一纸判决难以抹去其身体和心灵的创伤。俗话说“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理性地思考郝金安案,值得我们反思的太多,值得我们警醒的也太多。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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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之一: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法律理念何时能够真正深入人心。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也是我国民主法治进步的标志。刑诉法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刑诉法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但在郝金安案件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遵守。出庭检察官宋晋民、王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原案认定郝金安杀人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矛盾。刘茵河身上无捅刺伤,原案认定郝金安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刘茵河刺倒在地,与尸体检验不符;现场勘验并无铁锹和木板存在,这与认定用木板击打刘茵河头部有矛盾;被害人刘茵河脖子上的伤痕也与判定郝金安用手卡刘茵河脖子所造成的伤痕不一致。当初,就是在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草率地认定郝金安杀害了刘茵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认为:“这和我国司法人员执法观念没有转变有关,一切都还是着力于有罪推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由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在作祟,加上“命案必破”的压力,直接导致侦查工作出现了实体性、根本性的错误。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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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之二:司法监督制约的原则何时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然而,在郝金安案件中,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郝金安的辩护律师、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万忠说:“在郝金安案件中,公安机关先入为主、片面取证,侦查工作不扎实;检察机关在起诉环节中审查证据不严格;审判机关在审理、复核中没有严格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判决的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司法机关重配合、轻制约,使这起错案在诉讼中一路无阻,是郝金安案件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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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之三:法律的保护功能何时才能真正发挥。在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国家,法律既有打击犯罪的功能,更有保障人权的功能,“法律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然而,在郝金安案件中,法律体现给郝金安的,是冰冷的打击,而没有温情的保护。十年前,在侦查和审判阶段,郝金安坚持自己没有实施抢劫杀人,并一再提出血衣、皮鞋都是杨晓国的,是杨晓国和牛金贺作的案。在最后陈述中,郝金安还提出“杨晓国这人还应进一步查,希望把本案查清楚”,但没有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在两次开庭审理中,郝金安的一审辩护律师王锥均针对指控郝金安杀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指控被告人杀害刘茵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庭释放郝金安”,也没能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郝金安入狱后,写了100多封申诉信,也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使郝金安失去了一次次洗清冤情的机会。因此,在郝金安案件中,纠错机制不健全、服刑场所申诉渠道不畅通,也是导致郝金安诉讼权利无法保障,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的重要原因。潮汕民艺网 csmy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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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百年前,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那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今天,当我们面对郝金安案件,更加体会到这句话的分量。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信力如果遭到破坏,还有谁能保护我们的安全呢?法律,其命运掌握在法律从业者的手中,愿所有从事法律的人们,慎待手中的权力!(周跃武 王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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